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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律硕士考试模拟试题(七)
文章来源:未知 ( 发表时间:2007-09-17 10:25:09 )

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B,所考知识点为罗马法复兴运动。  
  分析: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14世纪的 “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ACD皆是正确表述。  
  
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A.由丙公司偿还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  
 责任年龄、常见罪认定、量刑情节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 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 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 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 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就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钱某交待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数额较大的勒索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2)哪些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从犯。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家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回来,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从吉林带回1 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因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过世。以前也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他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斤人参,况且他父亲是在他生前委托他代买1斤人参,现在他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1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不得已就去律师事务所去请教律师,问问他可不可以让胡某的儿子收下这 1斤人参并支付1850元的价款。  
   1.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 效力待定   D.可撤销  
2.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  
A.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B.终止,因为被代理人已死亡  
C. 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  
D.不能确定  
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  
A. 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A. 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本题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关系的终止等问题。  
1.答案:A。本问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依《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故本问选项为A。  
   2.答案:C。本问涉及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的终止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9条和《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本题中,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其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代理关系也依然存续。故本问选项为 C。    
   3.答案:AC。本问涉及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依《民法通则》第69、70条规定,可知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它们终止的共同原因。故本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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