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财贸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学科专业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贯彻按计划招收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须经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招收对象主要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大学本科毕业在职人员,适当招收部分大专学历的同等学力考生。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和考核。
第二章 招生单位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主作在分管校领导的下,由研究生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处招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本校各专业招生计划、自筹经费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委托培养研究生计划;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接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编考号,填发准考证。不符合报考资格的通知考生本人;
(五)组织命题、制卷、评卷等工作,并严格保守秘密;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对初试合格的考生组织复试,调阅考生档案,组织录取;
(七)按上级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各系(院)应确定一名系(院)领导和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研究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修订)本系(院)专业目录,系(院)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
(二)负责组织命题、评卷,评卷后将试卷按规定时间交研究生处,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负责组织研究生的复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招生计划的制订
(一)招生计划包括国家招生计划、委抚培养招生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
(二)国家招生计划分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处种;
(三)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云南财贸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自身培养条 件,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其他用人单位的需求编制;
(四)自筹经费招生计划,是云南财贸学院在具备培养条 件和指导力量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本单位创收或集资的经费,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制订;
(五)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和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均应由云南财贸学院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六)招生计划应报云南省教育厅,最后由教育部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报名的具体要求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高等学校本科或往届本科毕业,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或两年以上并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者;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报名时间由教育部公布,云南省的报名点为:五华区招办、盘龙区招办、红河州招办、曲靖地区招办和大理地区招办;
(六)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报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