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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鞍山科技大学研究生部 ( 发表时间:2006-03-15 13:23: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水平

  第四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外文摘要;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分为70分及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低于70分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参加提高成绩的重修考试,但每门课仅限重修一次。

  第三章 论文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教研室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

  第七条 论文要求文字精练通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正文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论文撰写格式应符合《鞍山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并经学科授权点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等材料。学校将在申请日期截止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在举行论文答辩前,应聘请至少2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校外至少1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后,若其中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答辩,按手续另增聘一名评阅人,若增聘评阅人也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其指导教师提出关于论文保密的书面报告,学科点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校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与备案,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 件进行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上签字,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作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应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首次学位论文答辩与其毕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当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学位论文通过时,答辩委员会方可做出建议授予该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然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由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审核,对于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暂缓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该生的学位授予事宜,并延期提交至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3年,一般不予办理提前申请硕士论文答辩。对于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提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于延期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科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一般一次延期时限为0.5——1年。从入学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

  第五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

  第十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填写在《硕士学位审批表》中,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4月份和9月份召开会议,审议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事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未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出复议。有特殊理由的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进行复议。复议后仍未通过,则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学位授予日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的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中给予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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