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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 发表时间:2006-03-16 10:40: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院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委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的产生由院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院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3.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元月底、六月底各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赞成票超过半数以上生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应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从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提名,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2.规定有关学科(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审核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情况和学术水平,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处理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审议有关专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制定本系(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接受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硕士学位证书。

  4.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方面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核及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及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3~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本院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核,结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校外申请人员的学位课程考核,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的主要工作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

  4.论文篇幅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4万字左右。

  5.学位论文书写格式见《河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书写格式统一规定》。

  第六章 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

  1.学位论文送审分为由学位办集中送审和系(部)自行组织送审两种方式。集中送审论文的数量和学科专业范围,由学位办根据当年毕业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决定。

  2.学位论文送审稿除按统一格式编写外,不得出现“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及致谢部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除导师写出详细评语外,还应聘请两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是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人应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专家。集中送审时,评阅人由学位办从专家库中抽取;系(部)自行送审时,评阅人可由导师提名,经教研室同意后,报系(部)分委员会批准。

  2.评阅人应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两位评阅人均同意进行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1.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亦应具有高级职称。成员中应有l—2名外单位专家。一般应聘请一名论文评阅人作答辩委员会成员。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l人,可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3.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主席人选由教研室和指导教师研究后提出,经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院学位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先交指导教师审阅。导师审阅同意后,研究生向所在教研室(研究室)做论文报告,经教研室(研究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应预先审阅论文,做好答辩前的准备。评议时,必须坚持学位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材料。

  1.本院应届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的材料是: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单以及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上交的所有材料。

  2.校外人员(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提交的材料可参照上述要求,并应提交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

  第十九条 本院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按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1.学位课考核成绩总平均低于75分。

  2.外语学位课考核成绩不合格。

  3.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三门以上(含三门)。

  4.考试(补考)作弊。

  5.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期间未按要求参加学术活动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我院颁发,自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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