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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 发表时间:2006-03-16 11:20: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

  士三级,可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可授予学位的相应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

  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委员会下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必须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期2至3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考试方法和博士学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及主考人名单;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评阅人名单;

  5.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6.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8.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审批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10.审核申报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11.研究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可代行1至5项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上述的决定时,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大学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考核成绩合格,表明申请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

  平,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第一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八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较强的听、说能力。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含函授、夜大本科毕业生。下同)符合本细则第六条 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批程序等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

  第十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合格;

  2.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3.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4.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刊物上,以华中师范大学的名义,发表规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学校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各受理一次。

  第五章 学位课程

  第十二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照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规定的考试,其中学位课程考试加权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6分(含)以上。

  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照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

  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3位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进行。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或发现的博士学位申请者,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其部分基础理论课或专业课的考试。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查阅资料广泛,综合分析透彻,接触学科前沿,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

  (2)论文的选题应在学术上或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3)研究成果有所发现、有所创新,达到能够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的水平。

  (4)已有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

  (5)能够表明作者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6)论文写作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的规定。

  2.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熟悉本研究领域的前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

  (2)论文选题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具有创造性。论文达到在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水平,研究成果对学术研究领域或对社会主义建设有明显的贡献。

  (4)论文答辩前已有规定数量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在规定级别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5)能够表明作者已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6)论文写作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的规定。

  3.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作者简介、中外文摘要、论文关键词、正文及参考文献等。在摘要中,应简述选题的基本思想、研究问题的新见解和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求语句精练。正文包括对研究问题的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结论等。论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要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论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必须加以说明。论文中所附图表必须整洁、清晰。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定稿后,还必须提交同行专家评阅。经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指导教师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1至2名,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至少有1人是校外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7名,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名;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

  对送审的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一人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不同意进行答辩,则该论文的答辩不能进行,此次学位申请无效。重新申请必须在半年以后。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作者保密,论文的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一般应提前20天,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一般应提前30天,以保证论文评阅人有足够的评阅时间。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是由同行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以当场问答方式进行考核的过程。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指导教师推荐、相关部门资格审查、论文评阅人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聘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4至5组成,其中应有1名校外的同行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6至7人组成,成员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的同行专家。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可聘请为答辩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可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讲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不降格以求。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应认真审阅论文,事先做好答辩提问的准备。

  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和表决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除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保密的可在有关的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外,一般都应该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学位申请者应按时参加论文答辩,无故缺席,以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

  答辩委员会成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时,需另行组织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其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委托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及论文评阅人名单,宣布答辩开始。

  2、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与学位论文情况及各门课程考核成绩。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20至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30至40分钟

  4、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与会者提问。申请人对提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待提问完毕后,申请人可离开答辩会场到指定的地点,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内准备答辩。也可根据答辩委员会的要求,边提问边回答。

  5、申请人回到答辩会场回答问题,进行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1)讨论答辩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2)对论文的成绩评定,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是否优秀论文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收齐并统计后交答辩委员会主席;3)根据表决结果起草并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

  7、申请人及与会者进场,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申请人致辞。

  第十九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相当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的论文,如果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需将申请人学位申请书中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填写完毕后,送相应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秘书汇总后交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七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在课程考试、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 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具备第四章 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 的研究生,由所在院(系、所)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并将其下列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1、研究生学业成绩表(一式两份);

  2、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3、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4、论文评阅书(一套);

  5、学位论文(硕士论文一式五份,博士论文一式七份);

  6、已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

  学位办公室负责将上述申请学位的材料分类整理汇总,提交相应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原则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全面的审核,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者《学位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经分委员会主席审阅签名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但对于个别有争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审核不合格者,可作出限期内(硕士生一年,博士生二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面听取校学位办公室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前期审核情况的汇报,依照学位授予标准和原则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含)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并颁发。

  对于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需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无异议者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有关文件受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及评定参照本细则和有关文件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的学位申请及评定,参照本细则和有关文件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学位论文质量的监控,对学位论文的评审,在常规送审的基础上,实行对学位论文随机抽样(5%)和重点抽样(2%)的“双盲”送审制度。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曾受到行政处分的毕业研究生,毕业两年后,根据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经原学习的单位(我校有关院、系、所)重新审查合格者,可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授学位如确认错授,或发现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有权撤消其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不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学科专业或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暂停其招生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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