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的性质
法学综合是报考环境法学方向硕士的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明确考试复习范围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考试范围和内容
(一)《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
1、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阶级性
3、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5、宪法的作用和秩序
考试要求
1、掌握宪法的概念和阶级性
2、熟悉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3、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4、了解宪法的作用和秩序
第二章宪法历史发展
考试内容
1、近代宪法的产生
2、旧中国的宪政和宪法
3、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回顾
4、1982年现行宪法
5、现行宪法的修改
考试要求
1、了解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和英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立法的基本概况
2、熟悉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程
3、掌握现行宪法修改的原因、内容和重要作用
第三章国家性质和政党制度
考试内容
1、宪法和国体
2、政治协商制度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考试要求
1、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起源和历史意义
2、熟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权
3、掌握国家性质,尤其是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考试内容
1、政权组织形式概念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
考试要求
1、熟悉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2、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3、掌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意义
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2、行政区划
3、民族区域自治
4、特别行政区
考试要求
1、了解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司法终审权、行政权等权力的范围
2、熟悉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建立的原则和类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3、掌握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主要的类别
4、掌握我国为什么采单一制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5、熟悉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主要特点
第六章经济制度
考试内容
1、经济制度概述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3、我国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政策
考试要求
1、了解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经济制度的特点
2、熟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概念和地位
3、掌握当前我国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容和必然性
4、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基本经济政策
第七章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
考试内容
1、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考试要求
1、了解文化制度和宪法、精神文明和宪法、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2、熟悉我国宪法规定教育制度、科技制度、宗教制度等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
3、掌握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内容与巨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考试内容
1、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与人权的保障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与行使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公民基本权利发展与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
2、熟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征与行使的原则
3、掌握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内容
4、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九章中央国家机关
考试内容
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国务院
5、中央军事委员会
考试要求
1、了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任期、领导体制和责任
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3、熟悉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职权、任期
4、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组成、性质、地位和工作程序
5、掌握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第十章地方国家机关
考试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考试要求
1、了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内容和限制
2、熟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和性质
3、掌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任期和主要职权、工作程序。
第十一章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考试内容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
考试要求
1、了解公安、检察和法院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2、熟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成及工作原则
3、掌握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成、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考试内容
1、居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
考试要求
1、了解宪法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意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2、熟悉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设置的范围、组织和任务。
3、熟悉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
第十三章国家标志
考试内容
1、国旗
2、国徽
3、国歌和首都
考试要求
1、了解我国首都北京的概况
2、熟悉国歌的来源和它的历史意义和政治意义
3、掌握国旗、国徽的含义与构成制作使用。(二)《法理学》
第一编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概念
考试内容
1、法的定义
2、法的本质
考试要求
1、了解中文和西文法、法律的词义,熟悉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的含义。
2、了解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3、熟悉法的本质的含义。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一般观点。
4、掌握法律本质研究的知识进路、思维方法及其特征。
第三章:法的要素
考试内容
1、法的要素的定义和分类
2、法律规则的概念、特点和结构
3、法律规则的分类
4、法律原则的释义和分类
5、法律概念释义、分类
考试要求
1、熟悉法的要素的定义和分类。
2、掌握法律规则的概念和结构。熟悉法律规则的分类。
3、熟悉法律原则释义和分类。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4、熟悉法律概念释义。了解法律概念的功能和分类。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考试内容
1、权利与义务释义
2、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5、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
6、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关系
考试要求
1、熟悉权利、义务的概念。掌握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熟悉权利的界限及其构成权利滥用的四要素。
3、熟悉人权的概念和分类。了解人权的历史发展,充分认识人权对人的价值,掌握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第五章: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
1、法律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2、法律行为的结构
3、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律行为的定义。熟悉法律行为的特征,掌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不同。
2、掌握法律行为的结构。掌握法律行为的确认。
3、了解按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行为进行的分类及其特点,熟悉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的概念。
第六章: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1、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2、法律关系的分类
3、法律关系主体
4、法律关系客体
5、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考试要求
1、掌握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熟悉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
2、熟悉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熟悉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3、掌握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熟悉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4、熟悉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5、了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意义。掌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6、掌握法律事实的概念。了解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七章: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1、法律责任的定义
2、法律责任的构成
3、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
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和原则
5、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考试要求
1、在了解责任的词义的基础上,掌握法律责任的定义。了解法律责任的本质。
2、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熟悉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
3、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和原则,从而进一步了解我国法律实施的一般理论和知识。
4、熟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的涵义,注意与无责任的区别。熟悉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八章:法律发展
考试内容
1、法律发展释义
2、法的继承的定义、根据
3、法的移植的定义
4、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5、法制改革的重要性和中国法制改革的内容
考试要求
1、熟悉法律发展的定义。了解法律发展的两种模式:进化论和建构论。
2、掌握法的继承的定义和根据。了解法的继承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3、掌握法的移植的定义。熟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了解法律移植的三类情况。
4、熟悉法制改革对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进而掌握当代中国法制改革最重要的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第九章:法制现代化
考试内容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与特征
2、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和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统
3、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考试要求
1、在了解现代化的概念基础上,掌握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的时代意义。
2、了解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熟悉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多样性统一。
3、了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熟悉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
第十章:法治与法治国家
考试内容
1、法治与法治国家释义
2、法治的精神要件
3、法治的实体要件
4、法治的形式要件
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基本目标和任务
考试要求
1、掌握法治的概念和法治国家的概念。熟悉法治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2、熟悉法治的精神要素: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
3、熟悉法治的实体要件的概念。掌握法治的实体要件构成: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建立、权利受到制度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
4、熟悉法治的形式要件的概念。掌握法治的形式要件构成: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5、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掌握依法治国的定义和确立依法治国方针的伟大意义。熟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第三编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十一章:法的作用
考试内容
1、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
2、法的规范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4、法的局限性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了解法的作用的实质。熟悉法的作用的分类。
2、熟悉法的规范作用的概念。掌握法的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3、了解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即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熟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4、了解“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万能论”,熟悉法的局限性的原因。
第十二章:法的价值
考试内容
1、法的价值释义
2、法的价值体系
考试要求
1、在了解价值的一般涵义的基础上,熟悉法的价值一词在国内外法学文献中的三种语义,即法的目的价值指法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美好事物),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公平、自由与秩序等;法的形式价值指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优良品质),如逻辑严谨、明确、简洁等;法的评价标准指法所包含的指导价值判断的准则。掌握法的价值的概念。
2、掌握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熟悉法的价值体系的构成。
第十三章:法与利益
考试内容
1、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及作用
2、法对利益的调整作用
考试要求
1、了解利益的概念和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了解利益的分类。熟悉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及作用。
2、熟悉法律调整利益的方式方法,包括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利益关系;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促进某种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3、掌握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掌握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和基本原则。
第十四章:法律价值:自由与秩序
考试内容
1、自由的释义
2、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3、秩序的释义
4、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考试要求
1、了解作为哲学的自由概念和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自由概念,熟悉作为法学和法律的自由概念以及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2、熟悉法以自由为目的和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熟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掌握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3、了解四种秩序观,即等级结构秩序观;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4、掌握法对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第十五章:法律价值:正义与效率
考试内容
1、正义的释义
2、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3、效率的概念
4、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考试要求
1、熟悉正义的概念和种类。了解正义在法律生活的作用。
2、掌握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即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和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3、了解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4、熟悉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关系。掌握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运行释义
考试内容
1、法的生成的概念和特征
2、法的实效的概念和产生条件
3、法的实现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生成的概念。了解法的生成的特征。
2、掌握法的实效的概念。熟悉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3、掌握法的实现的概念。熟悉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4、掌握法的实效、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的区别。
第十七章:立法
考试内容
1、立法的外延、内涵和定义
2、立法基本原则
3、当代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4、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考试要求
1、熟悉立法的外延、立法的内涵,掌握立法的定义。
2、了解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熟悉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3、熟悉立法体制的含义。了解立法体制的构成。掌握当代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4、了解立法过程: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熟悉中国立法程序: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第十八章:守法
考试内容
1、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3、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4、普法教育与法治
考试要求
1、熟悉守法的含义。掌握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守法状态。熟悉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2、熟悉守法的主观条件和守法的客观条件。
3、掌握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和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掌握普法教育的途径。
第十九章:执法
考试内容
1、执法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执法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3、执法的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执法的种类
2、熟悉执法体系的概念,了解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3、掌握执法的原则。
第二十章:司法
考试内容
1、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2、司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3、司法体系和司法职权
4、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5、当代中国司法的实践
考试要求
1、掌握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执法与司法的区别。熟悉司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熟悉我国司法体系和司法职权。
3、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掌握司法的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4、了解当代中国司法的实践。
第二十一章:法制监督
考试内容
1、法制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2、法制监督的体系
3、法制监督的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法制监督的概念。熟悉法制监督的构成包括法制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2、了解法制监督的分类,即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3、了解法制监督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掌握法制监督的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4、熟悉国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国家监督的种类,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5、熟悉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了解社会监督的种类,了解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的直接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6、掌握法制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二章:法律推理
考试内容
1、法律推理的概念
2、形式推理
3、辩证推理
考试要求
1、熟悉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2、熟悉法律适用通常使用的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在形式推理中应注意防止谬误。
3、了解辩证推理是指一种高层次推理,不是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思维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推理,特别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就需要这种推理。熟悉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区别。
4、掌握辩证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章:法律程序
考试内容
1、法律程序的释义
2、法律程序的价值
3、诉讼程序
考试要求
1、熟悉法律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了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了解法律程序的历史发展。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方式。
2、熟悉程序与正义的关系。掌握正当程序的作用。熟悉程序的一般价值,即程序的公平价值、程序的秩序价值、程序的自由价值、程序的效率价值。
3、熟悉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构。掌握诉讼的程序原则,包括诉讼普通原则与诉讼特别原则。
第五编法与社会
第二十四章:法与法律文化
考试内容
1、法与传统
2、法与法律文化
考试要求
1、熟悉传统与法律传统的关系。熟悉法律传统的历史合理性和社会价值意义。掌握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
2、了解作为文化现象的法律和法律的文化解释的视角。熟悉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内在联系。掌握法律文化观念和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作用。
第二十五章:法与教育
考试内容
1、教育对法的影响
2、法对教育的作用
考试要求
1、熟悉教育对法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掌握法对教育的宏观调控与对个体教学、研究自由的尊重、确认和保障。
第二十六章: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考试内容
1、可持续发展释义
2、法与环境
3、法与人口
4、法与自然资源
考试要求
1、熟悉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含义。了解可持续发展的由来。掌握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的作用。
2、了解环境的概念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掌握环境对法的影响和法对环境的作用。
3、了解人口问题的严峻形势。掌握法在调整人口问题中的作用。
4、了解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了解我国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战略与原则。熟悉加强保护自然资源立法,维护生态平衡。
(三)《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考试内容
1、民法概述
2、民法的法源
3、民法的本质
4、民法的本位
5、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罗马民法、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2、熟悉民法的构造,民法为什么是市民法。
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和在民法具体规定的体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2、民事能力
3、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考试要求
1、了解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2、熟悉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点
3、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物
考试内容
1、物的概念和条件,物的发展
2、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等物的分类
考试要求
1、了解物的观念之扩张
2、熟悉物的主要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3、掌握民法上所讲的物与一般生活所言之物的不同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考试内容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住所
考试要求
1、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相关规定,规定住所的意义
2、熟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3、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分类和法律意义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考试内容
1、法人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2、法人的民事能力
3、法人的机关、成立和消灭
4、法人的住所
考试要求
1、了解法人的住所的具体规定及它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中的价值
2、熟悉法人成立的条件和消灭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3、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法人的民事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3、意思表示
4、期限、期日和期间
5、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消
考试要求
1、了解期限、期日和期间的意义和计算方法
2、熟悉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价值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主要分类: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4、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5、掌握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和法律后果
第七章代理
考试内容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
2、代理的分类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4、代理行为
考试要求
1、了解代理与使者、法人代表、居间人、行纪人和经销商的区别
2、熟悉无权代理的原因和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3、掌握代理行为的概念、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掌握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复代理
第八章诉讼时效
考试内容
1、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2、诉讼时效的效力和客体
3、诉讼时效的期间
考试要求
1、了解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联系和区别
2、熟悉效力,理解丧失胜诉权的意义
3、掌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适用诉讼时效的客体的范围
第九章权利的行使
考试内容
1、权利行使的概念和特点
2、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使中的价值
3、禁止权利滥用
4、私力救济的方式
考试要求
1、了解禁止权利滥用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的意义
2、熟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掌握在民事权利行使中如何遵循这个原则
3、掌握权利行使的概念,自助行为、自卫行为等私力救济方式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第十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考试内容
1、民法的效力
2、民法的适用原则
3、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4、民法解释方法
考试要求
1、了解民法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扩张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
2、熟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3、掌握民法对人、对物、地域的效力。
(四)《行政法学》
第一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
2)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构成要素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2.考试要求
掌握有关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3)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4)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特征、结构、体制;
5)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6)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7)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和类型与法律地位;
8)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和法律地位;
9)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考试要求
掌握有关基本概念;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类型与法律地位
第三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4)行政行为的分类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2.考试要求
掌握有关基本概念;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第四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与基本原则;
2)行政立法主体;
3)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
4)行政立法的分类;
5)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与基本原则;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
第五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许可的意义;行政许可的程序;
2)行政强制的含义与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具体实施方式;
3)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原则、种类、设定、主体、使用条件和程序;
4)行政监督的概念及其与监督行为的关系;一般行政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方式;监察机关的任务、职责及权限;
5)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6)行政奖励的概念和特征;
7)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2.考试要求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各自的程序;掌握有关基本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2)行政合同履行原则
3)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行政合同履行原则
第七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指导的种类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指导的种类
第八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2.考试要求
重点掌握行政听证制度
第九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及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及行政违法的特征
第十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行政赔偿的范围
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6)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
第十一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复议的原则和作用
3)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范围
4)行政复议的范围
5)行政复议的管辖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十二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十三章
1.考试内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
2.考试要求
掌握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第十四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与范围;
2)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3)原告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4)被告的概念、特征及被告的确定;
5)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6)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7)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8)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种类;
9)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2.考试要求
掌握有关基本概念;掌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种类;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第十五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十六章
1.考试内容
1)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2)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审理方式
3)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审理方式
4)审判监督的概念与审理方式
5)执行的概念、根据与条件
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种类
2.考试要求
掌握有关基本概念;第一审程序的基本内容;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第十七章
1.考试内容
1)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类型
2)行政裁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2.考试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考试的基本要求
1、了解宪法学的理论体系,系统学习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了解宪法的产生条件、历史发展、和各国有关的宪法制度和宪法表现形式。熟悉宪法的概念、地位、宪法的结构、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经济制度。掌握宪法的效力、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和产生程序、选举制度。
2、了解当今中国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宪法学的理论研究和讨论。能够运用宪法学知识解释和解决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3、了解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提高和深化对法理学的理论和理论框架的认识,从宏观上深刻认识法理。熟悉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掌握法律规则、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熟悉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
4、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总体性高度把握法理学的完整体系。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学术状况,关注理论界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参与法理学的研究和讨论。能够运用所学的法理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问题。
6、了解民法学的理论体系,系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提高和深化对民法学的理论和理论框架的认识。熟悉民法的法源、本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了解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的效力和解释方法。掌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极其现实意义,熟悉民事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
7、了解国内外民法学的学术状况,关注理论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尤其关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动态,熟悉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观点和建议。能够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解决日常的民事纠纷。
8、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及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能够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试卷结构
基本概念和知识等方面占30%
基本理论等广度的试题占20%
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与综合运用知识试题占20%,论述试题占30%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方式:笔试
时间:3小时
五、主要参考书
《宪法学》,周叶中,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理学》,张文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学》,韦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行政法学》,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有关提法的说明
1、了解:指能表述概念、原理、事实等,包括必要的记忆
2、熟悉:指能对概念、原理、方法、系统等进行叙述、解释、归纳、举例说明
3、掌握:指能对原理、概念等能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