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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2005年招生章程
文章来源:未知 ( 发表时间:2006-03-02 10:55: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

  第四条  学校概况

  天津理工大学是天津市市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理工科为主,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我校始建于1978年,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天津理工学院更名为天津理工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学校现有45个本科专业和21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覆盖了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形成了电子信息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制造与控制技术、环境科学与生物化工、现代物流与交通运输、经济与管理、文学艺术、数理科学等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八大学科群。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在近千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者近5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约占教师总数的45%,其中不乏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天津市授衔专家。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5年面向27个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可适当的增加招生计划,反之可减少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确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加文化课成绩之和)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录取时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然后再分专业录取。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政策加分不计算在总分内)优先,即先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尚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六条  英语为我校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因此,提醒外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费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标准为准,若有变动则以天津市物价局新规定为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天津理工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艺术类考生入学后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或复试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  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达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六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十分重视教育对外开放,中外合作办学开展规范有序。已有中加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以及中日合作办学的工业工程(物流管理)等三个专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正式招生。学校为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天津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其中,中加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生,若符合加方合作学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将同时颁发该合作学校的学位证书。凡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将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经天津市物价局批准)。咨询电话:022-2367995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按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超过规定的报到时间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二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考生的任何承诺均无效。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2—23679761监督电话:022-23679398邮编:300191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网址:www.tjut.edu.cn E-mail:zsb@tjut.edu.cn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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