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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未知 ( 发表时间:2006-03-08 14:04:0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或解决重大实际工程问题,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硕士学位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后的第五学期(医学和MBA研究生为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和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工作。个别研究生因论文工作量大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需由本人最迟于第六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报告,经导师签字同意,院(系、所)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成绩优秀,在学期间有著作出版或论文发表(不包括文管类研究生要求发表的学术论文),且能证明其学位论文质量较高者,可申请至多提前一年进行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程序

  (一)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应通过申请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完成学位论文,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前申请人必须填写“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表一)。

  (二)学位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前二周进行,论文评阅人由有关教研组(研究室)主任确定。指导教师可推荐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校内、外专家各二名,供教研组(研究室)主任参考并从中各选择一名。论文评阅传递工作由所在院(系、所)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院培养办可根据需要,抽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申请人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能否答辩提出具体意见。

  论文评阅后,若其中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答辩,由教研组(研究室)增聘一名评阅人,若增聘评阅人也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委会),申请人在答辩前应回避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三)答委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指导教师不参加答委会。答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另设秘书一人。答委会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答委会主持下公开(保密专业除外)进行。答委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态度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把好论文答辩质量关。

  (四)答委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表决结果记入答委会会议记录。答委会对未通过的论文(包括未通过论文答辩和未通过授予学位),应就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答委会主任委员会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备案。如果答委会未作出决议,任何个人无权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五)论文答辩结束后,答委会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表决票等一并送分委会。

  (六)论文答辩程序

  1、该学科所属分委会主席或副主席或院(系、所)负责人宣布答委会组成名单;

  2、答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宣布答辩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3、教研组(研究室)简要介绍硕士生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健康及政治思想表现;

  4、研究生报告论文工作情况和主要内容(硕士生一般约30分钟,博士生一般约50分钟);

  5、答委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6、休会,答委会评议;

  ①论文评阅人宣读本人的评阅意见(评阅人不兼答辩委员时,由答委会秘书代为宣读);

  ②评定研究生的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③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博)士学位,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表决票中的研究生专业、姓名及投票日期等由答委会秘书统一填写);

  ④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

  ⑤签署决议书。

  7、答委会复会,主任委员宣布答辩决议和投票结果;

  8、答委会主任委员宣布会议结束(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为宜)。

  四、硕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一)论文答委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答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科分委会评审,分委会对答委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健康情况的全面审查。分委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由分委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对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即可发给其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委会中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答委会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还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其申报授予博士学位(申请人应按本暂行工作细则有关博士学位申请的规定办理)。

  五、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六、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博士学位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应于入学后的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和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工作,个别博士生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应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延期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程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以及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三个月应完成学位论文手稿和详细摘要,并填写“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表一)。由导师向院(系、所)负责人提出报告,说明博士论文题目、水平、学位课程学习情况,答辩时间安排等,同时推荐论文评阅人。

  (三)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十名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能进行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在收到同行专家对论文全文评阅意见后,由导师提出报告,说明评阅意见的情况。只有当全体评阅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认为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才能组织答辩。

  研究生院培养办可根据需要,抽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四)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由答委会秘书办理,论文的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人保密,且申请人应回避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五)答辩委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二至三人应是校外专家,答委会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也应占半数以上。答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应是博士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委会,答委会设秘书一人。

  (六)答委会在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送分委会。

  答委会对未通过的论文,应就是否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答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送分委会。如果答委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七)答委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会。

  (八)答辩结束后,答委会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一并送分委会。

  (九)论文答辩程序

  参照本细则第三条中(六)。

  八、博士学位的评审与授予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对答委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或需进行论文修改重新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凡答委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者,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确实达到博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委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二)分委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不授予博士学位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而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

  (三)经答委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应先结业分配工作,重新答辩时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有困难者可以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九、除不符合学术水平的要求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不授予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道德品质很差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者;

  (三)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者。

  十、研究生论文答辩结束后,答委会秘书需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交验如下材料:

  (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表一);

  (二)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表二);

  (三)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表三);

  (四)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五)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二千字摘要(份数按分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十一、在我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和外国留学生向本校申请学位时,可参照本暂行工作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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