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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未知 ( 发表时间:2006-03-08 17:34: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它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5-25人,任期三年。主席和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若干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各一人。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从学术水平较高、对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在从事科研工作井有成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有关系(所)提名,校长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问题;
  
  6.审定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接受审核单位申请人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2.确定学位的考试科目、门类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名单;
  
  3.审核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批论文评阅人名单,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议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科研秘书办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定,经不记名方式投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即可通过。
  
  第三章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申请授予学位,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疆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2.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3.学位课程考试试卷;
  
  4.毕业论文选题报告及工作计划
  
  5.学位论文十册(民族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翻译成汉文);
  
  6.论文摘要二十五份(汉族研究生应译成外文,民族研究生译成汉文〉;
  
  7.毕业论文原稿(初稿、二稿等),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原始实验、测试记录、综合分析数据、验证材料、胶卷、录音磁带等。
  
  第九条 申请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本人应先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疆大学博士4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推荐,经所在系(所)主任(所长)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提交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手续,按《新疆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有关条 款办理。
  
  第十一条 本校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办理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审批授予学位,平时不予办理。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5.民族研究生外国语要求可适当放宽要求,但汉语言的听、说、读、写能力必须达到比较熟练的程度。
  
  博士学位:
  
  l.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已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请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至六门;
  
  3.外国语一门。本校硕士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指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考试课程和要求,按《新疆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门;
  
  3.外国语两门。
  
  本校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博士生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同等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有自己的新见解,其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些实的基础理论,应反映出作者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3.用于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的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在实际工作中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较重大的意义。论文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些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3.用于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应有二学年左右。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七条 本校研究生交出论文后,指导教师根据本细则第六章 有关规定,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论文评阅书》,并在教研室(研究室)作论文报告,或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修改后复印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在校研究生答辩前一个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评阅人除导师外,硕士学位应聘请另外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两人,博士学位应聘请具有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同行专家三人,其中校外至少一人。论文评阅人出教研室(研究室)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提名,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校内专家以系(所〉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肃。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3.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4.咨询研究生的问题;
  
  5.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要保证评阅人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要保证评阅人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一个月,博士论文二个月),在此期间不得催要。
  
  第十九条 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遇一名评阅人不同意,则增聘一名;如遇两名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进行评议。同行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如遇同行评议意见有三分之一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不能组织答辩。
  
  论文评阅人可以与答辩委员相一致,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研究生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二十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提交的论文,其评阅和答辩,按《新疆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办法》办理。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一般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包括外籍专家)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一般以本地为主,指导教师超过一人时,只能有一位任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和外籍专家均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讲师或讲师以上人员担任。工作人员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和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名单批准后由系(所)或教研室(研究室)填写有关表格、聘书、公函等,盖公章 后寄发,并向计财处领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2.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45分钟,博士论文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3.宣读评阅人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4.答辩委员会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答辩委员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作出决议。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结束。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和录音。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送校学位办公室,转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采取通信方式投票。如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答辩,应改期举行或按审批手续改聘其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或减少答辩委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修改后,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重新答辩,作出决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己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由校长颁发,在名单公布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办理。
  
  第九章 申请学位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校研究生论文审阅及答辩经费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申请人重新答辩一次的来往差旅费由本人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补助。论文印刷费用超过规定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费用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研工作的国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 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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