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培养目标和学制
第一条 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身体健康。
第二条 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所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目前可招收培养土壤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土壤学、生态学、水土保持学等三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所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必须有稳定的科学研究领域、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和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并有相应的学术梯队,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学术环境,以保证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应本着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既要注意基础理论水平的考核,也要注重科研工作能力的考查;既要注重科研素质的考查,也要注重思想品德的考察,二者不可偏废。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法
硕士生招生必须进行招生考试或由有关高校免试推荐,考试课程一般为政治、外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五门,其中政治和外语为全国统考。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教委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复试后,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博士生招生方式有公开招考、选拔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从录取硕士生中选拔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和推荐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等五种方式。
第七条 研究生录取名单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所长审核后,报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八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组织制定本所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研究生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研究室和课题组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的政治和业务质量。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德智体全面考虑,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及实践环节等项要求和进度作出合理的计划和安排,做到因材施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行,并报所研究生部备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
(一)研究生的学习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适用于博士生)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部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必修课。为了扩大专业知识面,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应该将某些课程作为选修课。
(二)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分别在大学或硕士课程的基础上拓宽和加深。课程学习和考试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可以采取讲授、课堂讨论、专题报告、系列讲座和自学等多种形式。
(三)硕士生课程学习累计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博士生课程学习累计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四)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修满学分(32学分)。博士生在完成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课程学习外,还应选修3-4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最后还应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应由同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方式可以是学科综合考试,也可以举行单科考试。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可以在博士生进入论文工作前进行,也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入学后一年至一年半,要进行一次研究生资格认定考核(中期考核)。通过资格认定考核的研究生方能继续培养,否则取消学籍。资格认定考核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主要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核,考查其是否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以及具备相应的科研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导师应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参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
(二)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三)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课题设计,并在所内或研究室内做开题报告,就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预期目标等作出论证,并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论文工作进行中,研究生应按计划定期在研究室或课题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
(四)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需经导师审核同意推荐答辩,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学位论文的审核和答辩工作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严格按规定进行,以确保论文答辩质量。
(二)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将论文交所研究生部,由所研究生部聘请所内外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以广泛征求意见是否可以进行答辩。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并邀请所内外有关同行专家组成。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硕士论文)或两年内(博士论文)补充实验并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凡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不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导师和研究生应及时填写有关表格,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
(一)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学位授予审定。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并颁发学位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硕士毕业生在学期间至少应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以主要完成人取得相应的科技鉴定成果;博士毕业生在学期间至少应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或以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发表论文数量不符合要求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接受授予学位的申请,只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待发表论文数量达到要求后,再予以审议。
(三)对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位论文,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导师及研究室应根据需要和条件,积极鼓励和推行研究生兼任助研的制度,并发给研究生相应的助研津贴。
第四章 研究生待遇与工作分配
第十八条 非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国家及本所有关规定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并享受助研津贴、误餐补贴等其它福利待遇。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后,除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外,一律根据国家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统一分配。
第五章 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所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权威机构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所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所长或一位副所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部为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所党委统一领导,建立研究室、导师、党办、研究生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所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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