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条例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并享受按规定所应有的各项权利。
二、研究生每年应在所在研究室、站或研究生内部作一次学术报告,并要求积极参加所内的各类学术活动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以上活动作为研究生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研究生每学年应作一次书面的学习、工作及政治思想小结,所在的研究室、站主任和导师应在小结的基础上,对研究生进行综合鉴定,并报人教处备案。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每学年放假一次,具体时间由人教处与有关导师商定,旅费报销按所职工探亲规定办理。
五、每学年开学研究生应按时到所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向人教处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六、研究生一学年请事假累计60天或旷课三周以上者,取消学籍。
七、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本所既考虑个人志愿,同时又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
八、本所研究生学籍管理由人教处负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