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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条 例。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一条 学术水平
硕士生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二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一条 的规定,并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因违法乱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
(二)未修满规定学分;
(三)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标准;
(四)论文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
(五)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三条 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完成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的必修课、选修课以及社会实践环节的学习与考试;
(二)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75分),其他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
(三)必修课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60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学位办有关规定。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教研室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1年左右。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院组织预审查,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学校学位办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硕士研究生论文须聘请2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办批准并聘请。
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由学位办组织或者委托学院组织,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论文评阅结果如2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1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1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一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办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各学院提出建议名单,报学位办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5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规则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申请人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先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然后,讨论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通过对论文的评语;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投票结果。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一式两份)交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学位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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